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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主播被传媒公司告,律师介入减少39万元损失

发布者:吴选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5日 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传媒公司与被告洪某于2021年3月6日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洪某独家的经纪公司,独家享有洪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包括互联网演艺、线下活动等。合作期限为36个月,即2021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

协议约定洪某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6个小时,具体直播时间段由公司根据抖音平台特性安排。洪某必须每月按要求达到有效的直播时长跟天数,如未达到按照比例扣除扶持基金,低于有效直播天数将取消奖励。双方协商确定,洪某有权按照抖音平台流水30%的比例获得相应的收益分成,洪某完成每月的时长任务,传媒公司将额外增加5%的任务奖励。

此外,协议违约责任部分明确约定,若洪某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传媒公司支付30万元或者洪某在传媒公司平台已经获取的所有收益的10倍(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洪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直播及发布小视频。

2022年7月17日后洪某不再在抖音平台直播,传媒公司遂以洪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洪某遂委托本案律师出庭答辩。

案情焦点:

《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是否有效,洪某是否应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和律师费9000元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时,洪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和未成年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传媒公司未征得洪某父母同意即为其提供网络直播账号进行直播活动,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直播来履行,其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繁杂,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此系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既非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亦不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民事活动或相对简单直接的民事经济行为,因此《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洪某的父母亦明确表示对案涉《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不同意且不予追认,因此《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娱乐主播经纪全约协议》无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为无效,传媒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洪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吴选男律师(15103664625),女,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国晖(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海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9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